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徽县公开宣判3起涉恶案 27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最高刑期为18年4个月

 2019/08/15/ 11:36 来源:每日甘肃网-兰州晨报 记者姚智

 徽县公开宣判三起涉恶案

27名被告人分别获刑,最高刑期为18年4个月

  每日甘肃网8月15日讯(兰州晨报/掌上兰州记者姚智)近日,徽县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宣判了三起“涉恶”案件,对2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,最高刑期为18年4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。

  案件一:

  经徽县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赵某某、贺某某、王某某、李某、邵某某、彭某某经常纠集一起,多次实施非法拘禁、寻衅滋事、强迫交易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,高利放贷,以滋扰、纠缠、哄闹、辱骂、恐吓、贴传单、拉横幅等“软暴力”手段暴力讨债,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极大伤害,导致部分家庭卖房还债、贷款还债、夫妻离异、在外住宿等危害后果,扰乱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形成恶势力。

  经审理,法院认定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;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;犯强迫交易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5万元,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4个月,并处罚金5万元。

  其余五名被告分别被判处7年3个月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。

  案件二:

  徽县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高某某、陈某某、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、任意毁损财物,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高某某、罗某某的刑事责任,以寻衅滋事罪、故意伤害罪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;被告人高某某、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,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,情节特别严重,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4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、生活秩序,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形成恶势力犯罪。

  徽县法院依法判决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5000元;犯非法采矿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,并处罚金10万元;撤销徽县人民法院(2018)甘1227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的缓刑部分;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4个月,并处罚金10.5万元。

  其余3名被告被判处5年2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及没收非法所得。

  案件三:

  徽县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王某某、马某某等人以盈利为目的,采取威胁、恐吓等手段,控制徽县多处赌博场所,操纵、经营赌博犯罪活动,多次组织多人在多地实施赌博犯罪活动,从中谋取非法利益,为了讨要赌博债权伙同其他罪犯实施非法拘禁,扰乱社会生活秩序,在徽县县城及周边乡镇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。共聚众赌博50余场,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60余万元,赌资数额累计达到100余万元,参赌人数累计达到300余人次,社会危害严重。

  徽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,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20万元;犯赌博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3万元;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;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,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4个月,并处罚金23万元。

  其余1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4年2个月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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