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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

 2019/05/24/ 17:46 来源:陇南日报

  1.王纪成(男,49岁,甘肃省陇南市文县铁楼乡村民),2019年3月20日,饮酒驾驶甘KH591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,在文县北门三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,经系统查询,属再次饮酒。

  2.刘小彦(男,53岁,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汉源镇村民),2016年8月17日,饮酒驾驶甘EG0323号小型普通客车,在西和县北商场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,经系统查询,属再次饮酒。

  3.王建军(男,43岁,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五营乡村民),2018年11月12日,饮酒驾驶甘ECJ133号小型普通客车,在成县三桥南口2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,经系统查询,属再次饮酒。

  4.杜举奇(男,42岁,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柳林镇村民),2018年12月3日,饮酒驾驶甘K65971号小型汽车,在徽县东街小十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,经系统查询,属再次饮酒。

  你们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“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……不得驾驶机动车。”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“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”之规定,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,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“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…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”之规定,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,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,逾期视为放弃听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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