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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

 2019/05/24/ 17:46 来源:陇南日报

  1.张天祥(男,28岁,甘肃省靖远县北滩乡村民),2018年6月27日,驾驶甘DY0452号小型轿车,在兰海高速460KM+73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,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

  2.武瑞时(男,53岁,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陈院镇村民),2018年7月30日,驾驶甘K56696号正三轮载货汽车,在成县支二路36KM+50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,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

  3.贾君伟(男,41岁,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横山镇村民),2018年3月25日,驾驶陕KC7397号重型半挂牵引挂车,在成县江武线13KM+20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,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

  4.崔贵文(男,48岁,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村民),2017年9月4日,驾驶甘KM4828号轻型普通货车,在成县江武线38KM+88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,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

  5.赵立军(男,50岁,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石桥镇村民),2018年9月15日,驾驶无号牌中型非载货车,在礼县行至燕河大桥-县门口50米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,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

  6.王海龙(男,22岁,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王坝乡村民),2018年12月5日,驾驶甘E0H114号小型普通客车,在礼县行至江大路54公里300米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,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”之规定,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,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“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…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”之规定,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,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,逾期视为放弃听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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